国家、社会与个人的关系

国家、社会与个人的关系
日期:11-07 20:51:07| 高一政治|45教学网| http://www.45sw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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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,“公民社会”似乎成为一个颇受肯定的时髦理念。“公民社会”作为一个外来词,当拿它来判断中国社会现象时却发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。究竟中国现在有公民社会吗?有人说中国公民社会现在已经很发达了,也有人说中国没有。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争执呢?

贾西津:人们对中国是否有公民社会,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发达还是欠缺,具有截然不同的看法,其中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指称“公民社会”。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,英语中的“civilsociety”随着时间发展也具有不同含义,大体上有三种最主要的用法:作为自治秩序的公民社会,作为政治国家之外社会领域的公民社会,和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。“第三部门”的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,强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有不能解决的问题,需要非营利的志愿部门来介入,它是一个公共事务治理的概念,与二战后福利国家治理模式的反思有关;但在17、18世纪的时候,与当时市场经济,资产阶级发展有关,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不能干预的市民的自由空间,所有能够抵御国家干预、保障市民自我权利的部分都叫市民社会,所以在黑格尔的《法哲学》里,公民社会包括市场经济、志愿结社、警察和独立的司法;再往前追溯,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公民社会的概念,用以描述与散居的村落状态不同的,城邦生活的特性,即民主议事的、自治的政治生活共同体,所以,从词源上,“公民社会”和城邦、政治共同体、文明社会是一回事。作为自治的政治共同体,也即文明社会的公民社会,是出现最早的,也是传承最久最广的含义,如康德的“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”,博兰尼的“自发秩序”,哈耶克的“自生自发秩序”,奥斯特洛姆所说“多中心秩序”等,均是这个含义。

当代欧美社会关注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,其背景是因为其政治的民主自治秩序,其国家所不能侵犯的公民个人权利空间,已经通过更细化的制度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,如宪政,发达的司法制度,权利运动等,所以公民社会的内涵就比较局限地指向了志愿组织,生活世界,休闲权利等更更为细微的人性需求。在观察中国社会时,不能忽视公民社会的三层含义所包含的制度涵义。如果简单地从数量上去看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,包括把党政建立的外围组织,甚至事业组织,村委会居委会等均纳入在内,就会得出中国已经拥有非常发达的公民社会之误判;如果我们从制度意义上去分析,关注真正社会自发的志愿机制是否建立起来,政府的权力边界有没有确立,公民的个人权利有没有得到充分司法保障,社会自生自发的自治秩序有多大程度的发展,那么就会得到比较全面的印象。

记者:概念的差异可以导致对公民社会不同的判断,那在国际上有没有一套统一的方法、指标、体系来衡量不同国家的公民社会?

贾西津:国际上有一些对公民社会进行国别比较研究的努力,相应地建立了一些对公民社会的评估指标,比如总部基于南非的国际非营利组织CIVICUS,在英国安海尔教授的指导下开发的“公民社会指数”(CSI),中国也参加了使用这套指数的评估。这些国际比较的评估指标一般围绕对第三部门的评测开展,CSI也是以第三部门为核心,不过比较广泛地涉及了其组织体系,政治经济社会环境,价值和影响等多个维度。

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懂得承担起社会责任。

记者:根据您多年的研究,中国公民社会有哪些特点?

贾西津:我们仍然根据公民社会的三层含义来观察。首先,在政府、企业组织之外,志愿组织或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发展如何?公民社会指数(CSI)的研究显示,目前中国名义上正式注册的“社会组织”以及未注册但具有社会组织性质的组织数量不少--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超过40万,学者估计属于社会组织性质的有上百万--但并未有效地构成一个“第三部门”或者社会力。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两点:第一,公民自发组建、参与、公民自主性并未成为社会组织的根基,很多名义上的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目的和行政背景,为数不多的民间自发组织大多活动于社会边缘,离普通人们的生活比较遥远,在人们的日常体验中,做事情看政府,有问题找政府,政府仍然是与每天的日常生活最近,最息息相关的主体。这说明志愿性的生活还远不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。第二,社会组织内部之间联接少,没有形成一个体系。在公民社会发达的国家,社会组织(NGO)的联盟、网络、伞状组织、代言组织,以及各种支持性组织,或曰NGO的NGO,非常发达,构成第三部门的支架结构,而中国与法律限制有关,社会组织之间缺乏纵向和横向的联接,数量随多,小而孤立,好像一百万单个的家族企业不能等同于一个跨国公司一样,单纯的数量多形不成NGO的社会力。

其次,从政治国家所不能侵犯的公民自主空间来观察。自晚清以后,中国无论在市场经济和私权、志愿组织,或契约与独立司法方面,均能看到类似要素的出现,不过这些因素总有一个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特点,即它们与国家或政治权力之间的嵌合性比较强。比如晚清有发达的盐商组织,而盐商本身就是官商;有民办企业或者慈善机构的出现,而一旦增长到一定程度,就被收归国有,回到国家控制之下;晚清立宪也很快被革命替代了,没有确立起有限政府的思路。这些现象和目前中国私权、社会组织、法治建设的特点有很大程度的类似之处。也就是说,目前虽然有很多民间自生自发的现象,有一些经济和社会的自由空间,但受到法的保障的、政治权力不可侵犯的公民的政治权利、私有产权、公民主体性受到的制度保障还是比较虚弱的。

最后,从自治秩序,或“普遍法治下的自由社会”的角度来观察中国社会。可以看到,个体自由的理念,公民权利基础,契约文化,法治,宪政,自治政府,公民自我负责、自我治理的生活方式,或者说,一种自由的、社会自生自发的秩序,显然还不是主体的社会生活方式,其中制度的差异和文化的差异都是巨大的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中国还远远不是一种公民社会。

记者:中国公民社会在发育过程中,又有哪些弱点?

贾西津:第一是NGO组织上,自发性弱,组织之间没有联接成体系,社会力不强;第二是志愿参与上,大量的资源、人力、责任、诉求,仍然都集中性地指向政府和权力部门,而不是分散性地在社会之中,参与式地生活;第三是法律制度上,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基于保障公民权利,尤其是自由权利而建设的;第四是公民意识上,公民社会是一种建立于个体自由、相互尊重和理解、契约精神、自我负责自我治理的生活方式,而这种公民意识还普遍薄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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